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00059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2.161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千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石玉与你单位关于竞业限制等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2)办字第161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石玉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0063.22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石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000元;
三、对申请人石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