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00000561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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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65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植先植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春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2)办字第165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春林2022年2月4日至2022年3月31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4482.76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春林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0387.51元;

三、对申请人张春林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