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000253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0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2.19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华粤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晓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2)办字第19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胡晓丽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11000元及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共计人民币14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