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000249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0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1.348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顾佳与你单位及上海嘉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348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上海嘉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顾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2179.31元;
二、对申请人顾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