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013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1.265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嘉定上封汽车修理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乾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265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乾坤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的医药费人民币95707.62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乾坤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9日、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9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3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乾坤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976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乾坤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9日、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的护理费人民币3660元;
五、对申请人王乾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