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936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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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龚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225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龚一鸣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277.79元;

二、对申请人龚一鸣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