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820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08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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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903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甲尔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翔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启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190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启安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40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启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790元;

三、对申请人陈启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