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54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2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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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5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菲畅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石荣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55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石荣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678.16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石荣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餐旅费报销人民币9903.1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