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54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1年07月1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1.55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菲畅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石荣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55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石荣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678.16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石荣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餐旅费报销人民币9903.1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