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506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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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6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智隆广告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廖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26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廖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29日、2020年8月1日至20201127日期间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28361.55元(税后);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廖俊2019、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6816.48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廖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9089.38元

对申请人廖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