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429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1年05月1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1.55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豫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文侠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55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文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5294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文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721.80元;
三、对申请人张文侠要求确认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四、对申请人张文侠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