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429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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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59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豫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文侠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55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文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5294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文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721.80元;

三、对申请人张文侠要求确认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四、对申请人张文侠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