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314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2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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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6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歌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贺慧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356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贺慧丽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6467元;

    二、对申请人贺慧丽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