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07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1年02月0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0.268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皓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金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268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皓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
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徐金浦2019 年11月1日至2020 年9月30日期间伤残津贴人民币27652.68 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皓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
之日起 7 日内报销申请人徐金浦2019 年8 月1 日至2019 年12月31 日期间医药费人民币317.36 元;
三、对申请人徐金浦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