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81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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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5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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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大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225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大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2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95元,共计人民币9217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大好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751.60元;

三、对申请人刘大好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