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81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0.225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智仁广告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大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225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大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2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95元,共计人民币9217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大好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751.60元;
三、对申请人刘大好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