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769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11月1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0.1707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航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冉委员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70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冉委员要求确认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医药费人民币432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524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93984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93984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住院伙食费人民币360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9488元;
八、对申请人冉委员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