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769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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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70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航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冉委员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70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冉委员要求确认2019417日至201983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2019年1月25日20192月20日期间医药费人民币432元;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5240元;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93984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93984元;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22日期间住院伙食费人民币360元;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冉委员2019年1月4日2019年8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9488元;

对申请人冉委员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