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65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2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0.161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欢颜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夏旭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61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夏旭升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差旅费报销款人民币9107.20元;
二、对申请人夏旭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