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649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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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61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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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蔡青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61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青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673.6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青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报销款人民币11949.5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蔡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0314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