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614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1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0.119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猛: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关于备用金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19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申请人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备用金人民币14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