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612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1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0.100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扬中弗兰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毛云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00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云霞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591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云霞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564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云霞2019年度年终奖人民币560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云霞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018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云霞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618.44元;
六、对申请人毛云霞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