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37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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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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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邹爱民等15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3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爱民、於海虹、赵世明、王杰、赵仕界、张景磊、汪宏刚、杨文东、邱春峰、陈秀银、宿明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37520.86元(详见附表三);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爱民、曹志高、赵世明、王杰、赵仕界、张景磊、汪宏刚、杨文东、邱春峰、陈秀银、李媛媛、宿明昌、孙善波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43276.50元(详见附表三);

三、对申请人曹志高、孙善波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申请人朱林的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年七月二十日

 

2020.34裁决书公告附表一.doc

2020.34裁决书公告附表二.doc

2020.34裁决书公告附表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