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372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07月2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0.3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邹爱民等15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3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爱民、於海虹、赵世明、王杰、赵仕界、张景磊、汪宏刚、杨文东、邱春峰、陈秀银、宿明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37520.86元(详见附表三);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邹爱民、曹志高、赵世明、王杰、赵仕界、张景磊、汪宏刚、杨文东、邱春峰、陈秀银、李媛媛、宿明昌、孙善波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43276.50元(详见附表三);
三、对申请人曹志高、孙善波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申请人朱林的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