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170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13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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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拓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建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327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龙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1190.41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龙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住院伙食费人民币18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龙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龙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6186.21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龙2017年4月12日至4月21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伍540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0700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39024元;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建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9024元;

九、对申请人李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