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154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9.330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飞孚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东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330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东新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8468元;
二、对申请人刘东新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