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145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7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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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57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君先机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祝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9)办字第257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83元 ;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工伤医疗费人民币28652.46元(凭发票报销);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住院伙食费人民币39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护理费人民币400元(凭发票报销);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凭发票报销);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8511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42792元;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2792元;

九、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1787.36元;

十、对申请人祝影湛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