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145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9.2577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君先机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祝影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9)办字第257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83元 ;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工伤医疗费人民币28652.46元(凭发票报销);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住院伙食费人民币39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护理费人民币400元(凭发票报销);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凭发票报销);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8511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42792元;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2792元;
九、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影湛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1787.36元;
十、对申请人祝影湛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