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661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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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30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国晶和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玉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9)办字第230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玉龙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工资、2018年6月至8月期间高温费、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20276.97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