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660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12月3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9.2301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国晶和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方红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9)办字第230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方红亮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2018年6月至8月期间高温费、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33042.96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