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622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12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9.212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沁美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侯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212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侯超2019 年2月1日至2019 年3月1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155.17 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支付申请人侯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6295元;
三、对申请人侯超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