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62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12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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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97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博也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志慧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197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18920.2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劳动能力鉴定费及鉴定挂号费人民币381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698.62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的住院护理费人民币510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4941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7817元;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7817元;
九、以上第一至第八项合计金额85254.87元,扣除你单位已支付的20000元,实际应支付65254.87元;
十、对申请人吴志慧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