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621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09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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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973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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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197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18920.2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劳动能力鉴定费及鉴定挂号费人民币381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698.62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的住院护理费人民币510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4941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7817元;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志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7817元;

九、以上第一至第八项合计金额85254.87元,扣除你单位已支付的20000元,实际应支付65254.87元;

十、对申请人吴志慧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