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579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11月1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9.1868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东乡电子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袁立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186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立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2893.63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立春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工资人民币13128.38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立春截至2019年1月22日的报销费用人民币25666.86元;
四、对申请人袁立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