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579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1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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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868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东乡电子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袁立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186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立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2893.63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立春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工资人民币13128.38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立春截至2019年1月22日的报销费用人民币25666.86元;

四、对申请人袁立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