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52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15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9.1436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昆山新裕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凤青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143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陈凤青要求确认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其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二、对申请人陈凤青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