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464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3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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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9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林下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忠硕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9)办字第119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忠硕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7191.7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忠硕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工资人民币9325.01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忠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481.29元;

四、对申请人张忠硕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