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403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2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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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5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屠氏兄弟燃气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现领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75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现领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6686.96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现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560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现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494元。

四、对申请人陈现领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