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279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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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4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济众化学高分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后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41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5534.2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9512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9512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销申请人王后财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凭票据);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工伤医疗费人民币469.79元(凭票据)。

六、对申请人王后财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