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279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07月1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9.41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济众化学高分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后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41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5534.2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9512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9512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销申请人王后财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凭票据);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后财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工伤医疗费人民币469.79元(凭票据)。
六、对申请人王后财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