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277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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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6裁决书公告1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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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晓勇与被申请人一上海阜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32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晓勇2016108日至20171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657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阜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晓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4941元,由被申请人上海阜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晓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9512元,由被申请人上海阜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晓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9512元,由被申请人上海阜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申请人王晓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