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192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05月1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9. 421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逸德汽车智能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尚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42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尚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玖仟零叁拾伍元整(已扣除相关税费);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尚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差旅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