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19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14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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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421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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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尚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42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尚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玖仟零叁拾伍元整(已扣除相关税费);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尚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差旅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