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115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03月1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8.1908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耀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何莫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8)办字第190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莫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莫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壹拾贰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莫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壹拾贰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票据为申请人何莫芳报销鉴定费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莫芳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贰佰零伍元陆角壹分;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莫芳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叁元玖角壹分;
七、对申请人何莫芳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