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08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02月1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8.224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帕圣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林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224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林峥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林峥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报销费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三、对申请人林峥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