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54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2月02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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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795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02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溢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会已受理申请人孙建卫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8)办字第179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建卫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建卫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12日、2018年4月18日期间差旅费人民币肆仟玖佰叁拾捌元伍角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