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014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01月1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8.175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俱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婷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8)办字第175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婷婷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捌仟叁佰肆拾柒元捌角叁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