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46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8年11月0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8.110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范烯文服装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何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10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何丽要求确认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何丽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丽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佰肆拾玖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何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何丽要求确认2015年11月25日至2017年4月19日申请人何丽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