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467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07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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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范烯文服装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兴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10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张兴刚要求确认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张兴刚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兴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柒拾叁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兴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肆万柒仟捌佰捌拾陆元零肆分;

四、对申请人张兴刚要求确认2007年7月8日至2017年4月19日申请人张兴刚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