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079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2月07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告
关键词:

关于印发《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7 浏览次数: 【字体:

 

 嘉人社发〔2020〕6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本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严防人员聚集

暂停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议,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

二、严守复工时间

按照市、区两级相关文件精神,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三、严查员工信息

全面落实员工的健康监测,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春节期间外出行踪及返沪路径。对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员工,应按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员工,要求其自抵沪之日起居家自我健康观察或由所在单位安排健康观察14天,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一旦发现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做好与其有接触史员工的隔离观察。

四、严格内部管理

尽量安排员工错峰返沪,统筹调度、科学制定复工复产计划,灵活安排员工分批返岗,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

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标准开展单位内部的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并做好办公场地的通风、清洁消毒工作。防护物资缺乏的,不得开工或立即停止经营工作。督促员工在出行及工作中一律佩戴口罩,上下班进出单位须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异常立即督促其隔离观察,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员工饮食管理,确保就餐安全。禁止员工工作期间聚餐或举行聚集性活动,督促员工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五、保障员工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指引由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