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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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3 点击数: 次
一、为什么要出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 〔2021〕31号)?
答:2017年本市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和完善了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该文件于2021年底到期。根据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本市对该文件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订,经报市政府同意由市人社局制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对2022年以后本市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作出规定。
二、此次发文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对沪府发〔2017〕70号文件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有关职工平均工资的表述。自2019年起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使用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替代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沪府发〔2017〕70号涉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二是删除原文件第四条、第五条。沪府发〔2017〕70号第四条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标准逐步过渡作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养老金已实行全额发放。沪府发〔2017〕70号第五条规定,2015年和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该文件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已于2017年按此规定计发到位。因此,删除了该文件第四条、第五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