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9-05-07 点击数:

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增加1元。

1、问:本次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本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听取了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以及部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统筹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2、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问:哪些项目是不计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