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9-03-04 点击数:

  1、问:哪些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登记范围?

  答: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四)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五)在本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上门照护和社区托养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从事保险营销的来沪从业人员。

  2、问:来沪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来沪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2.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

  3、问:来沪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到哪里办理?

  答: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开展来沪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登记:

  1.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医院外来护工的信息登记。

  2.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农业劳动人员的信息登记。

  3.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登记。

  4.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来沪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登记。

  5.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来沪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

  6.上海银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外来保险营销员的信息登记。

  各行业咨询电话如下:

  市卫生健康委 12320

  市农业农村委 12316

  市商务委 96251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市民政局 962200

  上海银保监局 12378

  4、问:来沪人员到哪里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来沪人员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向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

  5、问:来沪从业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与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及时进行修改。

  6、问: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多久?有效期满应如何继续登记?

  答: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到所在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并在灵活就业登记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

  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

  7、问: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应如何办理中止手续?

  答: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街道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记载,并在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上注明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