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5-11-03 点击数:

    1、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科研人员兼职,需以完成所在单位本职工作为前提,并取得单位同意。兼职企业应是科技企业,兼职内容应是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应取得单位同意。其中,在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2、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可以保留哪些基本待遇?
    答: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一是保留同高校、科研院所的人事关系,原单位不能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人事关系。二是保留同原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权利。三是保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并可以按规定晋升档案薪级工资。四是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其代缴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五是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待遇。
    3、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需经原单位同意,如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答:《实施意见》在鼓励科研人员创业的同时,对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单位,也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一是离岗创业的工作人员可以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孵化期满返回原单位的,可以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二是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其费用由科研人员和相关企业共同承担。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如发生工伤,由相关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原单位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这些人员是否纳入编制?
    答:流动岗位吸引的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编制和岗位总量范围内。但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正式聘用有关人员的,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5、兼职或离岗创业协议如何签订?
    答: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所涉及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兼职报酬以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等,均可由原单位、个人、所在企业通过书面协商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处理?
    答:按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