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3 点击数: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沪人社职〔2025〕270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为三大先导产业、六大重点产业以及重点民生保障等领域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现就开展2025年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本市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职业院校等单位,可申报培养基地。申报单位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财务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申报条件

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数量较多,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体系健全,设置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培养基地各项工作;遵循管办分离、考培分离原则,开展培训、评价工作。

2.技能培训(评价)工作基础较好,建立完备的技能培训、评价考核、使用激励等制度;具备必要的培训实训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团队、师资团队、专家团队、课程题库资源等条件。

3.企业应当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激励措施,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制度,健全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落实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岗位晋升挂钩。

4.企业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应当有稳定可持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

5.培养项目原则上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技术含量较高、培养需求较大的主体工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新技能项目等。

6.企业培养对象主要为本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协会培养对象主要为协会会员单位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园区培养对象主要为园区注册企业或园区入驻办公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面向失业人员、院校学生等社会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评价)服务的,予以优先考虑。

7.在拟开展培训(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培训(评价)资源和经验丰富,积极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定向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实训设施设备建设、课程开发、题库开发、技能交流等,且工作成效显著。

8.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保持稳定,工作成效显著,每年有一定规模技能培训(评价)量或增量。对与院校、行业企业、培训(评价)机构等单位合作,共同建立对外服务机制的,予以优先考虑。

9.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院校申报条件

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体系健全,遵循管办分离、考培分离原则,设置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培养基地各项工作,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训实施部门、评价考核部门分别负责培训、评价工作。

2.具有一定招生规模,专业特色鲜明,具备与本市重点产业、行业相关的2个以上国家级或市级重点专业。

3.办学条件良好,具备必要的培训实训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团队、师资团队、专家团队、课程题库资源等条件。

4.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具有为行业企业提供培训(评价)服务的经验,在行业内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合作企业。

5.培养项目原则上应与已开设的重点专业等相关,且为合作企业中技术含量较高、培养需求较大的主体工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新技能项目等。

6.院校培养对象主要为合作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面向失业人员、院校学生等社会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评价)服务的,予以优先考虑。

7.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保持稳定,工作成效显著,每年有一定规模技能培训(评价)量或增量。对与行业企业、培训(评价)机构等单位合作,共同建立对外服务机制的,予以优先考虑。

8.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流程

培养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组织实施。

(一)单位申报。培养基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经报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注册或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二)初审推荐。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培养基地推荐主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推荐要求和名额,组织专家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和实地踏勘,严格审核把关,确定推荐名单,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个区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如推荐对象属于重点产业领域范围或体量较大的行政区,可酌情增加推荐名额。

(三)项目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区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拟定培养基地名单。

(四)公示认定。对评审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培养基地申请表(企业等类/院校类);

2.培养基地申请报告;

3.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详见附件1-3)。

(二)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内容须真实、准确、完整。若发现虚假申报的,取消其申报资质。

2.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须一式七份且A4纸双面打印;电子版含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各一份。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将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连同本区推荐报告(详见附件4)、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5)一并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

(三)受理时间

各区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5日,逾期未报视为无申报项目,详情可咨询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其他

1.培养基地管理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361号)执行。

2.培养基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须按规定报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面向社会开班培训的,须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关培训机构(项目)资质后,方可实施。

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培养基地运作情况评估。评估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培养基地称号。同时,培养基地须于每年年初上报当年度运作计划,若计划指标低于上一年度计划指标的,须按要求接受专家评估。

 

附件:

1.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请表(企业类等/院校类)

2.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请报告编写要求

3.相关佐证材料清单

4.各区推荐报告编写要求

5.各区推荐汇总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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